李某某传授犯罪方法案——强迫他人学习犯罪方法后胁迫其实施犯罪应如何定性

摘要1:[第651号]李某某传授犯罪方法案——强迫他人学习犯罪方法后胁迫其实施犯罪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并胁迫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与其所胁迫实施犯罪的教唆犯,且二行为之间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管辖,构成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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