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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和变造票据

摘要1: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1)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2)其目的是为了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票据变造是指依法没有更改权的人在有效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从而使得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更的行为——(1)必须是无权变更票据上记载事项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2)必须是变更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使得票据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发生了变化的行为。

摘要2:【注解1】变造并不导致票据无效|票据的更改系原记载人对票据的一般事项所作出的更改,是有权的、合法的行为,但对于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而票据的变造是原记载人以外主体所作出的无权的、非法的行为,其效力是,变造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变造签章以外的事项,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参考案例:(2016)豫民字22号
【注解2】表见代理出具汇票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表见代理出具汇票的签章真实仍应承担票据责任)。——参考案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黑01民终1510号
【注释】《日本民法》第119条规定“无效的行为,不因追认发生效力,但当事人明知其无效而为追认的,视为新的行为”——无效的行为的追认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而视为新行为,既顾及意思自治的原则又不会破坏对行为人刑事追责的法理基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民再16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本案应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即本案纠纷的法律关系与公安机关侦查的伪造票据案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关于争议焦点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系邓××伪造案涉银行承兑汇票涉嫌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本案系天宇公司因基础法律关系从凤阳玻璃公司取得涉案票据,并依据凤阳玻璃公司与克莱帝公司之间连续背书转让关系向上述两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两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驳回天宇公司起诉不当。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