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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摘要1:157、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159、虚假宣传纠纷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163、有奖销售纠纷164、商业诋毁纠纷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摘要2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摘要1:【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引发的民事纠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典型案例(2018年12月13日)
【目录】1. 禁止向公众提供中超联赛摄影作品案2. 杨季康申请责令停止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案3. 美国礼来公司等与黄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诉中行为保全案4. “网易云音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行为保全案5. 许赞有因申请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案

摘要2

【笔记】虽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但起诉前已经离开该地方能否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摘要1: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虽然连续居住1年以上,但起诉之前已经离开了经常居住地回到住所地,或者明显不可能再回到经常居住地而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不应再以该经常居住地确定案件管辖,可以由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注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的经常居住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是指连续居住满1年且起诉时仍然居住的地方。——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提字第213号《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诉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