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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共同保证其中一个保证人非本人签字,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摘要1:解答:(1)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人多人当中其中一人非本人签字不成立保证,不影响其他保证人成立保证合同,除非其他保证人能够证明其以该人提供保证为前提条件;保证合同约定合同自各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各保证人并非作为一个整体提供担保而是分包提供担保,应理解为合同自每个保证人分别签章后生效,其中一人非本人签字不成立保证不影响其他人成立保证合同关系。(2)已经代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向其他成立连带共同保证合同的保证人追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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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02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027号
【裁判摘要】保证合同签字系伪造不承担保证责任——国开行作为原告起诉主张于××承担保证责任,应证明于××同意为案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国开行提供了于××签名的《保证合同》,但经鉴定该《保证合同》上于××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故依据《保证合同》不能认定于××作出了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于××申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百花支行出具存款证明书用作“资产证明”,但其具体用途并不明确,亦无证据证明于××本人将该存款证明书交给国开行,据此无法得出××作出提供保证意思表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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