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信访诉讼时效中断

向有关社会组织主张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摘要1: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摘要2:【注解1】权利人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债权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请求到达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日中断。——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经二终字(2001)第117号
【注解2】当事人通过人大代表反映情况的方式寻求救济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464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93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937号
【裁判摘要】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某某一直采取派人看管案涉房屋以及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前述事实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摘要2:【解读】信访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91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911号
【裁判摘要】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鹤煤胜利公司总经理李某某与李某某等10人签订《还款协议书》后,鹤煤胜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即2011年10月9日前还款。李某某于2011年9月28日给鹤煤集团公司、永兴铝业公司送达《告知函》;2012年8月29日、2013年1月29日,李某某等人给河南省信访局、国资委、河南省委、省政府致信反映鹤煤集团公司、永兴铝业公司不按承诺归还借款,一直在主张权利。至2014年3月4日李某某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摘要2:【解读】信访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5)邕民一初字第6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21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摘要1:——权利人刑事报案及信访构成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裁判要旨】当事人的刑事报案行为造成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应从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调查的处理意见时重新起算。之后当事人向有关机关进行信访要求保护其权利的行为系主张权利的一种形式,再次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案件索引】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5)邕民一初字第636号(2016年4月1日);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2148号(2016年9月28日);再审申诉复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民申字第1293(2017年8月4日)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