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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转让攻略

摘要1:合同债权转让又称为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合同权利(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享有。
【民法典标签】D545【债权转让】;D546【债权转让通知】;D547【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D548【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D549【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D550【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D696【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
【注释】(1)原《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546条相比较《合同法》第80条去掉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可以弱化了债权人在行使债权转让时的通知动作。

摘要2:【注解1】债权转让协议因缺乏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存在债权而债权转让不成立。——参考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民终526号
【注解2】案外人在法院查封资管产品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收益权转让合同并已支付合理对价且在查封之前已办理收益权转让登记可以排除执行。——参考案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3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15号

【笔记】债权受让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后,债权转让人能否以转让协议无效为由要求变更申请执行人?

摘要1:解读:(1)债权转让人主张转让协议无效属于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实体争议,可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等途径寻求救,不应通过执行程序审查处理;(2)债权受让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后,债权转让人不能以转让协议无效为由要求变更申请执行人。

摘要2:【注解】另外裁判观点认为:人民法院执行中,因债权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必须以转让人认可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前提。在执行法院依据债权受让人的申请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裁定后,转让人提出异议的,除已有生效法律文书对相关争议作出裁判的以外,执行法院有权对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实体审查,认定债权转让不成立或无效的,有权作出裁定撤销原变更主体裁定。受让人如对协议内容仍有争议,可另行提起诉讼。——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监506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民终526号

摘要1:【裁判摘要】绿兴合作社、李××与湖北智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其一、(2015)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26号生效判决驳回了湖北智隆公司的诉讼请求,未确定宜昌三江公司作为业主方欠付施工方的工程款,即未确定湖北智隆公司仍享有案涉工程款债权。......因此,绿兴合作社、李××与湖北智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因缺乏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存在债权而不成立。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监506号

摘要1:【裁判摘要】人民法院执行中,因债权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必须以转让人认可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前提。在执行法院依据债权受让人的申请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裁定后,转让人提出异议的,除已有生效法律文书对相关争议作出裁判的以外,执行法院有权对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实体审查,认定债权转让不成立或无效的,有权作出裁定撤销原变更主体裁定。受让人如对协议内容仍有争议,可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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