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债权转让执行异议

【笔记】债权受让人能否排除转让人的债权人对转让债权强制执行?

摘要1:解读:(1)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且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才能排除转让人的债权人就该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如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即使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债权受让人所享权利亦无法排除转让人的债权人就该债权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
【注解1】风险提示——(1)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转让对抗转让人的债权人对转让债权的强制执行之要件存在争议;(2)为避免风险,债权转让除应当确保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有效性外,还应当及时完成债权转让通知。
【注解2】债权转让未成立或者债权转让无效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该债权。
【问题】应收账款被冻结,保理商是否可以实体权利人要求解除冻结?

摘要2:【注解3】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间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影响——(1)在法院依法向次债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转让当事人仍未通知次债务人,债权转让对次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的债权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不予支持;(2)在法院依法向次债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转让当事人已经将债权转让的事宜通知次债务人,债权转让对次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的债权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应予支持。
【裁判规则】基于债权转让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1)在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次债务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被执行人已将该笔到期债权转移给案外人并已经通知次债务人的,该笔到期债权已属于案外人所有,法院无权执行;(2)在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次债务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被执行人又将该笔到期债权转移给案外人并已经通知次债务人的,对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主张不予支持。

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再审案——评最高法院债权转让执行异议

摘要1:【摘要】最高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4314号再审裁定,驳回重庆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有三:首先,从举证责任来看,若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且其举证需达到排除执行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是,上诉人力源实业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真实性存疑。其次,从债权转让的效力来看,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转让通知尚未送达债务人的情况下,该债权转让对豪晟实业不发生效力。最后,若案外人主张执行标的的债权归属于自己,其所依据的应当是真实且无瑕疵的债权。而本案中,一方面《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存疑,另一方面即便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因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尚未发生效力,其权属变动的公示尚未完成。因此,该效力尚未齐备的债权无法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效果。综上,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真实性存疑,力源实业尚未取得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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