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笔记】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债权人是否还能撤销债权转让通知?

摘要1:【要旨】(1)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债权人不得自行通知债务人撤销债权转让通知。(2)债权人应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债权转让合同、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债权转让合同来宣告债权转让行为无效,从而撤销债权转让通知。(3)债权人以通知债权受让人解除债权转让合同的方式,不能达到撤销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
【注释1】《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9条第1款关于债权转让通知撤销之规定——(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让与人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为由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但是,该债权转让通知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注释2】《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9条第2款关于债权不存在之规定——(1)受让人基于债务人对债权真实存在的确认受让债权后,债务人又以该债权不存在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但是,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债权不存在的除外。

摘要2:【注解】通谋虚伪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双方当事人通谋所为的虚假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但在虚假表示的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当然无效:(1)当第三人知道该当事人之间的虚假意思表示时,虚假表示的无效可以对抗该第三人;(2)当第三人不知道当事人之间的虚假意思表示时,该虚假意思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32号

【笔记】债务人能否以债权低价转让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主张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摘要1:解读:(1)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时,法院还应对受让人受让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2)债权转让人将债权低价转让给受让人损害第三人利益,债权转让行为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