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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安托(中国)有限公司诉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176号
【裁判要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向外方出具担保书保证其收益不低于引进资金,视为先期收回投资的约定,应为有效。
【裁判摘要】蜀都公司向安托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是在88-1号合同之后签订的,其担保的内容是保证安托公司在七年合作期间的收益不低于其引进的一千万港元,保证的方式是通过调整双方的分成比例来实现的,应当视其为先期收回投资的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此,不宜认定该担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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