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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民申708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民申708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了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该条例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原审法院判决由田锡炎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金秋琴、冯媛、冯根洪因其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分项赔偿,符合交强险“先行赔付、及时救助”的立法本意。

摘要2:无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浙民申字第1479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浙民申字第1479号
【裁判摘要】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险种,其设立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赔偿。故一、二审法院判令人保彭泽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不分项赔偿耿业华因案涉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符合交强险”先行赔付,及时救助”的立法本意,在实体处理及法律适用上均无不当。

摘要2:无

【笔记】交强险能否突破分项限额获得赔偿?

摘要1:【要旨】(1)交强险能否在赔偿限额内突破分项限额获得赔偿,各地法院存在交强险可以突破分项限额和不能突破分项限额两种不同的司法观点。(2)从交强险“先行赔付,及时救助”的立法本意,应当支持交强险可以突破分项限额赔偿的观点。

摘要2:【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的答复》(〔2012〕民一他字第17号)规定不能突破分项限额获得赔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13年7月25日 〔2013〕民监他字第6号)指出:“关于你院请示的第二个问题,条例中分项确定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规定,与道交法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道交法中也并未就交强险规定不分项的“全部责任限额”。因此在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相应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2011)汉民一终字第39号

摘要1:——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应在该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案号】(2011)汉民一终字第39号
【裁判要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余下的损失按照过错大小划分责任。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799号

摘要1:【裁判摘要】原判决依据以上事实认定防城港华联通公司违反了案涉保险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并无不当。……案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约定:“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其中“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以加黑加粗作出醒目标志并与其他条款内容相区别。以上事实足以说明人保南宁分公司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由于防城港华联通公司违反了案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的约定,原判决据此认定人保南宁分公司有权按照约定向防城港华联通公司追偿,并无不当。

摘要2:【注解】保全责任保险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可依据约定行使追偿权——保全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后的诉讼进展,如投保人未如约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属于违约。保险人可根据明确告知的追偿条款在履行代偿后行使追偿权。

保险人核定赔付、拒赔、先予赔付

摘要1:【目录】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义务(《保险法》第23条);拒赔时限及理由说明义务(《保险法》第24条);先予赔付(《保险法》第25条);比例分摊原则(《保险法解释(三)》第25条)

摘要2:【注解】保险理赔程序——(1)事故发生后通知义务(《保险法》第21条);(2)提交证明和资料义务(《保险法》迪欧22条);(3)一次性通知补齐资料义务(《保险法》第22条);(4)核定结果及时通知义务(《保险法》第23条);(5)发出拒赔通知义务(《保险法》第24条);(6)及时赔付义务(《保险法》第23条)。

江西高院立案二庭:14个交通事故纠纷司法观点摘编

摘要1:一、快递业特许经营中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法律问题:被特许的小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在运送快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作为特许人的大型快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 二、带驾驶员租赁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法律问题:带驾驶员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 三、运输行业机动车融资租赁期间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法律问题:机动车融资租赁中,机动车融资租赁与挂靠交织在一起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如何认定赔偿责任主体? 四、试驾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法律问题:在试驾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试驾人与汽车销售商的责任如何认定? 五、乘客开门致车外人员损害情形的责任主体认定|法律问题:乘客开门致车外人员损害,驾驶员和乘客之间属于何种形式的侵权责任?他们之间如何分配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否对乘客开车门的行为承担保险责任?六、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事故的保险赔偿责任|法律问题: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事故致他人损害的,交强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七、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赔偿问题|法律问题:超标电动车是否作为机动车?超标电动车车主应否购买交强险?是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 八、“无证驾驶”的认定及保险赔偿问题|法律问题:实践中,驾照被暂扣期间驾车的、驾驶证被记满12分等特殊情形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九、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保险赔偿问题|法律问题:驾驶员未获取从业资格证,保险人能否以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驾驶经营性车辆或者从事货物运输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保险条款主张免赔? 十、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赔偿责任|法律问题:驾驶人存在违反增驾实习期规定的驾驶行为,保险人据此依据实习期免责条款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能否支持?十一、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车辆情形的保险人赔偿责任|法律问题:投保人在投保商业三者险时,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投保人不得使用车辆的方式,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且保险人对投保人作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不当使用车辆发生了两次事故。第一次事故中,因投保人实施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不当使用车辆行为,

摘要2:(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之后投保人仍然不当使用车辆导致发生第二次事故。那么,第一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是否应主动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未解除保险合同情况下,发生了第二次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仍可以依保险合同条款主张免责?十二、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形的处理|法律问题:在交警部门只出具事故证明,而未能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法院如何采信事故证明以及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十三、“逃逸”的认定|十四、雇员垫付赔偿款的返还主体|法律问题:雇佣关系中,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当雇员先行向受害人垫付了部分款项的,该款项应由谁返还给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