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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

摘要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抗辩权)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免于对债权人清偿的实体抗辩权。

摘要2:【注解】享受抗辩权实质为先执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性质上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而非程序性的权利,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并不意味着对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不能一并提起诉讼,而只是意味着在未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前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执行抗辩权):
(1)在诉讼阶段——债权人不能单独先起诉保证人,但可以同时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
(2)在执行阶段——债权人必须先申请法院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3)在财产保全阶段——债权人必须先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如果不申请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则不能申请对保证人财产进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