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公司民事权利能力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879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879号
【提示】公司股东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的诉讼能力不受影响。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本案中,虽然已生效的(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确认目前京港瑞公司的股东会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该情形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对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产生影响。诉讼能力作为行为能力的一种,亦不因此受到影响。原审仅以京港瑞公司股东会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否定其诉讼能力,无法律依据。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