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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豁免

摘要1: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信息公开豁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

摘要2:【注解1】经过评阅的高考试卷能否公开?|经过评阅的高考试卷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以及法律规范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案例:《谷××××诉北京教育考试院不服不予以公开高考试卷案》(行政审判案例第97号)
【注解2】名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质为对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相关事实的认定不服,属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参考案例: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鄂江岸行初字第00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