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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收益权(股东分红权)

摘要1:股东收益权(股东分红权、公司盈余分配权)是指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 股东分红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获取分红的权利。

摘要2:【注解】违反贷款清偿完毕前不得分配利润约定不应导致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决议内容无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111号《金安桥水电站有限公司、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11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111号
【裁判摘要】违反贷款清偿完毕前不得分配利润约定不应导致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决议内容无效——原审认为,案涉2014-2016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系金安桥公司依据当年度审计报告载明的利润情况,通过董事会决议作出后报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各方股东认可,不存在无效事由,金安桥公司亦多次确认。至此,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性质等同于普通债权,股东可以债权人身份要求公司根据利润分配决议分配利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规定,云南能投公司作为金安桥公司持股比例8%的股东,有分配利润的请求权。......原审认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虽有“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清偿完毕前,未经银行方书面同意,金安桥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股东分配本项目的经营利润”的约定,但该约定不应构成对股东基本权利的限制,违反该约定的后果也不应导致前述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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