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南民三终字第207号
摘要1:【案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南民三终字第207号
【裁判要旨】依法成立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具有约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效力。当事人均得依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再次发包。
摘要2:
摘要1:【案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南民三终字第207号
【裁判要旨】依法成立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具有约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效力。当事人均得依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再次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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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311号
【裁判要旨】案涉工程属于应当招标项目,发包人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即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法定招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后,发包人将该建设工程项目再次发包的,应再次进行招标;发包人未经公开招标,将已中标建设工程再次发包给他人的,该再次发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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