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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

摘要1: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向法院交纳、支出的费用。

摘要2:【注解1】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当事人:(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2)《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3)再审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亦应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当事人。——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31.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否退还
【注解2】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亦应当减半收取:(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7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18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采取与一审案件受理费一致的收费标准,在二审中对当事人针对一审中的反诉部分提出的上诉请求仍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32.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亦应当减半收取
【注解3】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讼执行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是否为担保物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前置程序?——(1)担保物权人可以选择非讼程序或者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2)但如果担保物权人直接选择诉讼程序而担保人在诉讼中并未提出实质性争议,此时应由担保物权人承担诉讼费用(因担保物权人增加的费用应自行承担——参考《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5条第1款规定:“......因担保人的原因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自行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担保物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年6月16日 [2009]执他第1号)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
【摘要2】对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
【解读】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及受让人或转让人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摘要2

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亦应当减半收取

摘要1:【要旨】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采取与一审案件受理费一致的收取标准,即在二审中对当事人针对一审中的反诉部分提出的上诉请求,仍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2总第5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43页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以明确。其中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虽只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环节可以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作了专门规定,但并未排除普通受让人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此种情况下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也符合该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关于支持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司法政策,但对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

摘要2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01民终1369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01民终1369号
【裁判摘要】仅对一审无既判力部分内容不服提起上诉,不可能得到比一审裁判更为有利裁判结果的,应当认定不具有上诉利益——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即法院有对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换言之,即法院有必要且能够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当事人无诉的利益之情形下,当事人无权启动诉讼程序。既判力是指终局判决获得确定后,该判决即成为对诉讼请求判断规范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基准从而被赋予通用性或者拘束力。既判力原则上只产生于判决主文所表示的判断,判决理由中的判断原则上不产生既判力,有关诉讼请求的判断与推导出该种判断的其他认定应当区分开来,推导过程中的判断仅系得出最终裁判的手段,之于其他法律关系中并不产生实际意义。即裁判文书中有既判力的为裁判的主文部分,而不包括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到本案中,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由邓××对罗胜提起诉讼,要求罗×返还其多支付的款项,一审判决主文驳回诉讼请求本身对罗×是有利的,二审程序只有上诉人通过上诉可能得到比第一审裁判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上诉人方具有上诉利益,罗×作为原审被告对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不存在上诉利益。......综上所述,罗×的上诉不具有上诉利益,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0元予以全额退还。
【摘要】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规定,这里的不服第一审判决,应当系指不服判决主文,而非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不服。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该条可知,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被当事人的相反证据推翻。即只有裁判主文出现错误时,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纠错。本案罗×对一审判决的不服,实际上是对一审判决关于双方之间经济往来款项抵扣的本院认为部分不服,甚至并不属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而此部分并非裁判主文,

摘要2:(续)并不当然产生既判力。如罗×认为该部分判断错误,可在其与邓××的其他法律关系中举示相应的新证据予以推翻,就本案而言,罗×上诉不可能得到比第一审裁判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故本院认为罗×的上诉不具有上诉利益,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1】邓××起诉请求:1.罗×立即返还邓××多支付的款项802006.55元;2.本案诉讼费由罗×承担。
【解读2】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作投资经营协议》虽名为投资协议,但协议约定罗×享有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前述约定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其投资款实际系出借的借款本金,固定收益实际系借款利息。故双方之间实际形成的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截至2019年4月9日,经抵扣涉案借款本金尚余98941.33元。故,邓××并未超额还款,对于其要求返还超额还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邓××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820元,减半收取5910元,由原告邓××负担。”
【解读3】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邓××承担。事实及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邓××向罗×的转款并非全系偿还罗×借款,一审法院认定邓××的欠款金额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390号

摘要1:【裁判摘要】请求确认合同终止应以合同约定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新西南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施工框架协议》及项下与此有关的所有合同终止,对此人民法院需对涉及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否达到终止条件等进行全面审理,因此一审法院以案涉《施工框架协议》约定的工程产值2.8亿元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2018)川民初75号一审裁判:准许成都新西南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41800元,减半收取计720900元,由原告负担。

【笔记】民事案件按撤诉处理是否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摘要1:解读:(1)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应当补交而未按时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因法律有特别规定,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应退还一半;(2)其他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因法律未对案件受理费如何收取作出规定,仅规定案件按撤诉处理,故比照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情形减半收取并无不妥。
【注解】另外裁判观点——按撤诉处理的,退还案件受理费。

摘要2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902民初3595号

摘要1:【裁判摘要】原告缪××与被告福建××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刘××1及第三人刘××1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12月22日向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缪××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缪××自动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

摘要2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定民初字第119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诉被告周××1、周××2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经本院通知,原告拒不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负担。

摘要2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闽09民终1879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宁德××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以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宁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22)闽092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宁德市××××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478元,减半收取12239元,由宁德××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478元,减半收取12239元,由宁德××公司负担。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