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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1986年2月18日)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是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恩县人大常委会为解决减员增补以及停发失踪人聂××的工资等问题不宜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我国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摘要2:无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闽行申601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闽行申601号
【裁判摘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被申请人按规定向申请人申报了第三人陈某某2014年9月份的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人与申请人已依法形成工伤保险关系,因此第三人在2014年9月份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申请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报送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的次日为参保生效日期”,该条并不适用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的情形,申请人据此认定被申请人报送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的次日即2014年9月6日第三人已退出参保,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系对该规定的错误理解。原审判决申请人支付第三人陈某某因工伤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合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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