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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思民初字第24号;(2007)厦民终字第843号

摘要1:——受益人未按约定履行出险通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以及是否属于免责范围无法确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号】(2007)思民初字第24号;(2007)厦民终字第843号

摘要2:无

张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问题提示】本案受益人迟延履行出险通知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要点提示】意外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核定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若受益人迟延履行出险通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查确定被保险人的死因,受益人应当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承担证明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7)思民初字第24号(2007年1月24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民终字第843号(2007年6月8日)

摘要2:无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

摘要1:设定及时通知义务的目的最核心的是为了及时查勘定损。

摘要2:【注解】保险事故发生后被被保险人一方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并不当然丧失保险金请求权,保险人也不因此当然免除保险给付责任——关键在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范围是否因被保险人一方未履行出险及时通知义务而无法核定从而判断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