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蚌民二终字第94号 日期: 01-31 20:13 作者:陈其象律师 标签: 民事主管 分公司之间纠纷 分支机构之间纠纷 摘要1:——分公司之间纠纷的法律性质 【案号】(2006)蚌民二终字第94号 【裁判要旨】同一集团分公司之间财产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分公司系非法人组织的一种形态,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分支机构的行为,最终由所属法人承担责任,故同一公司的两个分支机构之间的财产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