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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89号

摘要1:——借款合同中总借款期限和分笔贷款期限并存,如何认定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什么时间计算诉讼时效和担保期间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89号
【提示】各分笔贷款构成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的,应当按照各分笔贷款的最后一笔到期期限作为担保期限的起始时间。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既约定总的借款期限,又在合同条款中对合同总借款金额约定了分笔贷出、还进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并实际履行,应认定各笔贷款构成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应按照各分笔贷款的最后一笔到期期限作为担保期间的起始时间。

摘要2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4)龙新民初字第1940号;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岩民终字第178号

摘要1:(保证保险)
【裁判要旨】个人分期贷款购车与银行签订接口抵押合同,同时银行与保险公司又存在保证保险合同关系情况下,银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付责任,应适用《保险法》而不应适用《担保法》进行调整。保险公司关于其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4)龙新民初字第1940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岩民终字第178号

摘要2

个人按揭购车抵押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并存时处理——个人按揭购车抵押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并存时,银行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付责任,应适用《保险法》进行调整

摘要1:【要旨】个人分期贷款购车与银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同时银行与保险公司又存在保证保险合同关系情况下,银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付责任,应适用《保险法》而不应适用《担保法》进行调整。保险公司关于其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福建龙岩中院(2005)岩民终字第178号《中国建设银行龙岩分行新罗支行诉谢建棋等保险合同案(保证保险)》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