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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处分公司财产

摘要1:股权的无形性及法人的拟制性,使人们在现实中常常忽略股权与法人财产各自独立,分属股东与公司这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是股权,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处分公司实物、知识产权及债权债务归属的约定因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效。本案判决坚持了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的分离,坚持了专利权人财产权利与专利设计人人身权利的分离,审理上体现了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适用上的融会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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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事法院(2005)厦海法商初字第385号

摘要1:【问题提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否对诉进行分离?在程序上应如何操作?
【要点提示】
  诉的分离是诉的合并的对称。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合并诉讼不适当,可能影响案件审理进程和诉讼效率,为了简化诉讼,避免迟延,可以进行诉的分离。
  目前法律对诉的分离制度尚无规定。根据类推适用的方法,诉的分离可依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以裁定的方式做出决定。同时依据法理,当事人和法院在诉的分离前已实施的诉讼行为,在分离后的审理中依然有效。
【案例索引】一审:厦门海事法院(2005)厦海法商初字第385号(200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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