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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第三方监管质物能否设立流动质押?

摘要1:解读: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关于流动质押设立的规定——(1)监管人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2)监管人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该货物或者虽然受债权人委托但是未实际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货物仍由出质人实际控制的,应当认定质权未设立。

摘要2:【注解】流动质押也被称为动态质押、存货动态质押等,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以其有处分权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库存货物为标的物向银行等债权人设定质权,双方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占有并监管质押财产,质押财产被控制在一定数量或价值范围内进行动态更换,出旧补新的一种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