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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摘要】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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