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住房公积金争议

摘要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具有可诉性)。

摘要2:【注解】追缴住房公积金不受2年追溯时效约束。——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粤行申1955-2474号

加付赔偿金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摘要1: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均可以在诉讼中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

摘要2:【注解】加付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情况下逾期未支付。——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3775号

“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仅以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由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按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摘要2

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