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0572号民事判决书 日期: 05-06 20:26 作者:陈其象律师 标签: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9号 违约金过高 违约金调整 释明 改判 摘要1:【参阅要点】合同违约方在一审中主张不构成违约,但未提出违约金过高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释明。若一审法院未释明但判决被告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释明并改判。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