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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什么是发行权用尽原则?

摘要1:解读:发行权用尽原则是指合法制作的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在首次合法投入市场后,著作权人即无法控制该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再次发行(发行权用尽)。
【注释】我国对发行权用尽原则没有明确规定。

摘要2:【注解1】作品网络传播领域发行权用尽原则至少应满足两个限定条件:(1)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转让;(2)转让方向他人网络传输数字化作品文件后应删除其存储的该文件。——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628号
【注解2】适用发行权的权利穷竭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或“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前提是知识产权产品已进入流通领域。——参考案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徐民三(知)初字第1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徐民三(知)初字第15号

摘要1:【裁判摘要】(1)适用发行权的权利穷竭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或“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前提是知识产权产品已进入流通领域;(2)库存和退货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根据《合约书》第二条的约定,某某公司在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专辑的发行权,故某某公司在1998年10月13日以后不享有涉案专辑的发行权。本案中,某某公司所销售的涉案CD专辑是其于2009年9月1日向某某公司购买的,某某公司对此解释为,其确实在1998年10月13日以后向各零售商销售过涉案CD专辑,这些CD专辑一部分是1998年10月12日以前没有销售掉的库存,另一部分是音像零售商的退货。本院认为,发行权的权利穷竭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或“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是指在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已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在市场公开流通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不得限制买受人转售其购得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的一个前提是知识产权产品已进入流通领域。本案中,由于某某公司的库存专辑未进入流通领域,其销售库存的行为属于首次销售,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关于零售商的退货部分,由于退货的本质是商品所有权返还原主,而非商品继续向下游环节流通,故退货专辑回到某某公司后就属于退出流通领域的商品,某某公司再次销售这些专辑仍属于将商品投入流通领域的首次销售行为,也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因此,某某公司销售其库存和退货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上述行为发生在授权期间以外,构成对原告发行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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