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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2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26号
【裁判摘要】就股权转让余款及利息支付、逾期付款责任等问题,双方形成了以下合意:即如果华澄公司在2012年5月31日前付清了余款,则合同继续履行,由华澄公司按照月1%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如果华澄公司至2012年5月31日仍未付清余款,则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华澄公司应承担按照股权转让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返还股权的违约责任。以上两种情形的约定属于选择性条款,不应同时适用。而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华澄公司至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提起一审诉讼仍未付清股权转让余款,依照双方以上约定,其应承担的是支付违约金并返还股权的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华澄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判决华澄公司支付从2012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返还股权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有失妥当,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261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8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80号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不同意在土地出让《补充协议》上加盖公章、按约定金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违约行为,致使转让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转让人可以解除合同。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