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12-07 18:3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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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3年1月13日 [2003]高检研发第2号)
【摘要】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外,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按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2:
- 日期: 01-10 11:2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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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体
摘要1:受贿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摘要2:
- 日期: 10-21 20:5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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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年9月12日 (2006)高检研发8号)
【摘要】
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内设机构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摘要2:
摘要1:[第608号]李某某、唐某某受贿案——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裁判要旨】国有媒体的记者利用采访报道等舆论监督的时机索要财物的,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非法利益,应以受贿罪论处。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