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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1992年4月14日)
【摘要】此案双方讼争的水碓油榨房屋入社的产权及补偿,均系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据此,应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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