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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刘某2强奸案

摘要1:[第658号]刘某1、刘某2强奸案——欠缺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的同时犯罪,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对共同犯罪具体故意,但如果各行为人之间欠缺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只不过是同时犯,作为单独犯只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缺乏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同时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规则】因被害人谎称报案而停止实施犯罪,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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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曾某某运输毒品案

摘要1:[第374号]吕某某、曾某某运输毒品案——如何准确区分共犯与同时犯
【裁判要旨】二被告人虽然主观上都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乘坐同一趟旅客列车运输毒品,但二被告人各自出资购买和运输毒品,彼此间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缺乏内在联系,没有形成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对二被告人可作一案处理,但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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