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同时表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申2895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申2895号
【裁判摘要】保理商向征信征信进行审查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重复登记、错误登记等情形尽到了审查、注意义务——2016年8月1日瑞力公司与畅富公司签订保理合同后,畅富公司即向中铁公司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中铁公司于8月6日出具回执,确认该通知书及其列明的合同编号、发票号、应收账款金额等应收账款的信息,同时表示未收到任何冲突性的通知或与通知书指示不一致的通知,并承诺最迟不晚于2017年2月1日支付。8月9日,瑞力公司将本案应收账款转让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登记,并未发现涉案应收账款转让存在重复登记的情况。故瑞力公司在办理涉案保理业务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在中铁公司对应收账款真实性向瑞力公司作出承诺的情况下,瑞力公司对此产生合理信赖,该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中铁公司事后以系争应收账款已转让给案外人为由否认对瑞力公司的还款承诺,既缺乏诚信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