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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房四初字第925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737号

摘要1:【问题提示】物业公司在取得“选择性欠费诉讼”胜诉之后,法院面对物业公司提起的群体性欠费诉讼案件,如何正确适用“同案同判”的裁判规则?
【要点提示】虽然“同案同判”要求司法裁决在坚持整体性观念的前提下保持裁决的横向平衡和纵向延续,但每件案件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司法裁决的基本尺度,力求实现司法公正。由于物业公司前后诉讼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在个案的审理中,不应完全拘束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要准确分析个案的具体情况,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为主要目标,确保个案审理具备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房四初字第925号(2010年10月21日);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737号(201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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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民申5273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民申5273号
【裁判摘要】未对当事人提交指导性案例予以论述说理应予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第十条“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之规定,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同案同判的理由,原一、二审法院未予论述说理,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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