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潮阳民二初字第111号 日期: 03-12 23:38 作者:陈其象律师 标签: 名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须支付对价 摘要1:【案号】(2006)潮阳民二初字第111号 【裁判要旨】股份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名义股东,其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并非基于“原告转让股权、被告支付对价”的意思表示,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