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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三终字第77

摘要1:【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三终字第77号
【提示】信用证议付银行未达到“相符交单”情况下的付款,不能认定为善意议付
【裁判要旨】议付银行在信用证单据的交单和审核中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对于单单之间、单证之间的不符点未提出异议,在未达到“相符交单”的情况下便支付了款项,在客观上对信用证欺诈行为提供了便利,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认定为善意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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