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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抢劫案

摘要1:[第685号]张某犯抢劫案——医院抢救中的失误能否中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裁判摘要】成立中断的因果关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须有另一原因的介入;其二,介入原因须为异常原因,即通常情况下不会介入的某种行为或自然力;其三,中途介入的原因须合乎规律地引起最后结果的发生。
【主要问题】医院抢救中的失误是否影响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
【裁判要旨1】一般情况下,在被告人的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而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影响力较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本案被告人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裁判要旨2】法医鉴定结论中表述为“被害人某某系因......”,“系因”指的是结论肯定,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表述为“被害人某某符合......”,“符合”指的是结论不能完全肯定或排他,运用了一定推断的方法,但有证据辅助可以推断出结论。
【裁判规则】在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时,医院救治行为中的失误不能中断该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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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分析:刑法因果关系中断、介入事实需符合三个条件

摘要1:【摘要】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从刑法意义上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常常存在一定困难。比如当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向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发展的过程中,介入了另一行为,最终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则介入行为能否切断前行为与最终结果的因果关系,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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