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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财政局等与杨家德借贷纠纷案

摘要1:泰兴市财政局与杨家德、中国江苏国际经济合作公司泰兴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泰兴市支行借贷纠纷上诉案——名为合作实为国际商业贷款纠纷的处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36号
【裁判要旨】财政局未经批准为国际商业贷款担保应为无效——企业之间名为合作实为国际商业贷款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金融机构、政府机关应对主合同无效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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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未经批准,为国际商业贷款担保,应为无效——企业间名为合作实为国际商业贷款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政府机关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摘要1:【要旨】企业之间名为合作实为国际商业贷款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金融机构、政府机关应对主合同无效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泰兴市财政局与杨家德、中国江苏国际经济合作公司泰兴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泰兴市支行借贷纠纷上诉案——名为合作实为国际商业贷款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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