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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117号

摘要1:——企业改制中心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117号
【提示】债务人依规拨转国债专项资金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企业改制中新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存在在企业改制中无偿接收其他企业财产的情形,故其不应当在接收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本案一方当事人虽曾收到地方财政局拨入的国债专项资金1020万元,但根据相关地方政府文件规定,该项资金系应专项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补助。随后因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发生变更,上述国债专项资金亦随之拨入新的项目承担单位。新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存在在企业改制中无偿接受其他企业财产的情形,故其不应在接收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摘要2

作为合同结算依据的地方政府文件被撤销,当事人请求据实结算的,应如何处理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合同当事人自愿将含有结算标准和依据的地方政府文件内容转化为合同内容,如文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文件被撤销、失效而否定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当事人请求据实结算的,不应予以支持。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4集(总第36集),第86-89页】

摘要2:无

丹阳市珥陵镇××超市诉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案

摘要1:【裁判摘要】为从源头上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具有附带审查的职权。市场经营主体申请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文件规定不予办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违反上位法规定,存在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等违法情形的,该规范性文件不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市场经营主体起诉要求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要2:【解读】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关内容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