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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食品有限公司、浙江××××火腿一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虽然商标权人根据商标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该地名经国家专门行政机关批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则被获准使用的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使用该原产地域专用标志。商标权人以行为人合法使用的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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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摘要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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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04年2月2日 [2003]民三他字第10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地名作为文字商标进行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将与该地名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或者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来表示商品的来源;但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示商品与产地、地理位置等之间的联系(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另论)。能否准确把握上述界限,是正确认定涉及地名的文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并合理维护正当的公众利益的关键。
  我们认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使用人使用地名的目的和方式。使用地名的方式往往表现出使用目的。使用人使用地名的方式是公众惯常理解的表示商品产地、地理位置等方式的,应当认为属于正当使用地名。二、商标和地名的知名度。所使用的文字,如果其作为商标知名度高,则一般情况下,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其作为地名知名度高,则相关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会较小。三、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情况。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情况,往往决定了是否需要指示其地理位置。房地产销售中指示房地产的地理位置,一般应当认为是基于说明该商品的自然属性的需要。四、相关公众在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注意程度。根据相关公众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一般注意程度,审查确认是否会因这种使用而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误认。五、地名使用的具体环境、情形。在房地产广告上为突出地理位置的优越而突出使用地名与在一般商品上、一般商品的广告上为突出商品的产地而突出使用地名往往给予公众的注意程度不同,产生的效果也有所差别。
  你院请示中涉及的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请你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上述意见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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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

摘要1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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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摘要1:农业部令(第11号):《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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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2081号

摘要1:【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2081号
【裁判摘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具备四个要件——通常认为,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是特定性,即该商品具有地理来源因素客观形成的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二是关联性,即商品特征的形成主要由土壤、气候、地形、水质等自然因素或者特有技艺、传统工艺、配料、方法等人文因素;三是长期性,即商品特征与地理环境的联系是通过长期的使用传统和公众认知形成的,该期限一般应达数十年,地理标志的历史传统属性排除了仅仅通过短期商业促销或杜撰历史故事就获得声誉的可能性;四是稳定性,即具有持续使用和特征稳定的特点。

摘要2:【摘要】通常认为,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是特定性,即该商品具有地理来源因素客观形成的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二是关联性,即商品特征的形成主要由土壤、气候、地形、水质等自然因素或者特有技艺、传统工艺、配料、方法等人文因素;三是长期性,即商品特征与地理环境的联系是通过长期的使用传统和公众认知形成的,该期限一般应达数十年,地理标志的历史传统属性排除了仅仅通过短期商业促销或杜撰历史故事就获得声誉的可能性;四是稳定性,即具有持续使用和特征稳定的特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高行终字第65号

摘要1:【裁判摘要】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应理解为该地名具有明显有别于地名的、明确的、易于为公众所接受的含义,从而足以使该地名起到商标所应具有的标识性作用——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应结合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因来理解,地名的主要功能在于标识产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而不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作用。如果将地名作为商标为一家企业或个人所独占,则会妨碍他人将该地名作为地理标志的使用,或使商标具有地理欺骗性。因此,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应理解为,该地名具有明显有别于地名的、明确的、易于为公众所接受的含义,从而足以使该地名起到商标所应具有的标识性作用。我国的公开出版物记载“红河”除作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以外,还是越南境内一条河流的名称。故能够证明“红河”具有地名以外的明确、公知的含义。同时,在中文里“红河”还具有“红色的河流”的常见含义,更易于为公众所接受。“红河”具有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能够起到商标的标识性作用,具有了商标法所要求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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