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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厂代位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是与次债务人签订协议延长履行债务期限,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提示1】债务人在其债权到期后与次债务人签订延期8年还款的协议,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提示2】代位权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代位权诉讼期间次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动履行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代位权制度的立法本意是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债权人,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故次债务人在诉讼中主动清结债权债务,存在逃避诉讼,规避法律的故意。

摘要2:【解读】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

最高法院:代位权诉讼裁判规则8条

摘要1:1.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方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务人债务到期后,对到期次债务的展期行为无效。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
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代位权行使不一定要经过诉讼、仲裁,只要是明确的债权即可,次债务人拒不举证时,由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6.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在债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合同无效,以行使代位权。
7.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因双方实际抵扣行为而消灭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不应支持。

摘要2

代位权诉讼在哪些情况下成立

摘要1:1.代物清偿次债务的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
2.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在债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合同效力,以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
4.代位权行使应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因双方实际抵扣行为而归于消灭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5.债务人享有确定的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并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不应支持。
6.债务人怠于依生效判决向次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情形——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定后,如无客观原因,能够实现而未实现,可认定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7.次债权是否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并非代位权诉讼前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被代位的“到期债权”是否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并不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前置条件。
8.代位权行使前提应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权人不能证实其对他人享有合法而明确的债权前提下,该他人虽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代位权亦不成立。
9.代位权诉讼不因先于债权确认诉讼而导致中止审理——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虽立案时间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代位权诉讼亦不必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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