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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能否分批次提出异议?

摘要1: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之规定,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应当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不予受理。

摘要2:【注解】(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执行裁定提出异议申请后撤回申请,再次以不同理由提出异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2)受理后无论其所提理由是否与前次理由相同均不应再予审查。

【笔记】不同案外人能否多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摘要1:解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具有形成诉讼的性质,判决确定后形成判决对当事人具有形成力,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即判决生效后争议标的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判决驳回,因驳回判决不具有形成力,其他案外人仍然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得到判决支持,因该判决具有形成力,导致现有执行法律关系的变更,执行标的已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予以执行,其他案外人再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缺乏诉的利益,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