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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民提字第37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民提字第37号
【裁判要旨】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购买宅基地使用权,内容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无效。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规则】补强证据不属于失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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