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房屋买卖合同判决解除后,当事人能否另案主张因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造成的契税损失?
摘要1:【要旨】契税损失属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损失范围,而非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判决解除后另案起诉赔偿契税损失的,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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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要旨】契税损失属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损失范围,而非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判决解除后另案起诉赔偿契税损失的,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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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246号
【裁判摘要】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及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均无过错,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仅判决返还已经支付的价款及相应孳息,对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契税损失,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合同的解除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公平原则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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