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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0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04号
【裁判摘要】大理十二建司承包案涉工程后,通过吴某某、杨某将案涉工程转包给罗某某施工,罗某某又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罗七某施工,一审法院认定罗某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有权向大理十二建司主张工程款是正确的。
【解读】实际施工人起诉主张工程价款需对其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罗某某所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与大理十二建公司签订了转包合同、组织罗七某等进行劳务施工、购买回填土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持有相关的施工资料等,罗某某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其作为原告提出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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