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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复函(2002年3月22日[2002]执他字第5号)
【摘要】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来源,编制也在共青团江苏委员会,其自身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法人资格。

摘要2:【解读】少先队工作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