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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不合格

摘要1:房屋质量不合格,买受人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房屋质量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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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7民终1248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7民终1248号
【裁判摘要】由于本案涉案房屋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在通风、采光等有关居住的舒适度方面与预期相比均有下降,致使肖某某的期待利益未能完全获得保障,且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房屋的交易价值,从而造成肖某某损失,肖某某有权要求江门越秀公司赔偿。肖某某主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和比照合同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有关出卖人交付使用房屋面积或实际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面积的条款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关于面积误差超过3%的按二倍予以赔偿的规则,包括了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本案中,合同双方未对相关内容进行约定,亦无证据显示江门越秀公司存在恶意损害购房者利益的严重不法行为。因此,肖某某参照该解释第十四条计算赔偿数额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既无法律明确规定,合同又无约定房屋层高不符合交付要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并引入数学领域中的“权重系数”这一概念予以调整,通过参考面积对房屋总价的影响权重系数为1,从而酌情认定房屋层高对于房屋总价的影响权重系数为0.6,并以该影响权重系数计算江门越秀公司应赔偿给肖某某26919.6元(4.76%×0.6×942470元),并无不当,江门越秀公司关于按照涉案房屋总房价2%的标准补偿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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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99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99号
【裁判摘要】涉案合同约定的房屋层高是6.09米,麦金利公司实际交付给富树珍的房屋层高是5.49米,由于麦金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富某某赔偿相应的损失,故本院对麦金利公司不应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予采纳。......首先,涉案房屋的合同中对麦金利公司交付房屋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问题没有进行约定。其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富某某应对其损失数额的主张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在富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损失数额的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形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房屋价格、房屋用途等具体情况酌定麦金利公司赔偿富某某51650元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妥,故本院对富某某有关“一审法院按总房价约3%确定赔偿金额过低,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也无法弥补富树珍的损失。一审法院以麦金利公司与其他业主的售房合同约定价格确定富树珍的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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