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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工商联、河北省总商会申诉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工商联、河北省总商会申诉案的复函(2003年6月6日 [2003]执他字第3号)
【摘要】
一、各级工商联是党领导下的具有统战性质的人民团体。其与挂靠企业脱钩时,是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执行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与其脱钩企业的案件时,也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8号《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开办单位只能用其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请你院监督南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河北省工商联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河北省工商联和河北省总商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河北省工商联是党委领导下的具有统战性质的人民团体,列入省编委编制序列,为财政预算拨款单位。而河北省总商会是在省民政厅单独注册的社团法人,经费由会员的会费构成。南开区人民法院将河北省工商联与河北省总商会视为同一个单位,将河北省总商会列为被执行人并扣划其银行存款是错误的,你院应监督该院立即纠正。

摘要2:【解读1】(1)工商联性质:人民团体(财政预算拨款单位);(2)商会性质:社团法人。
【解读2】(1)对公法人办公必需品(国库款、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不得执行(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2)对公法人只能执行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如果没有财政以外自有资金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天津×××化学有限公司与河北省×××联合会等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执行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
(一)各级工商联是党委领导下的具有统战性质的人民团体。其与挂靠企业脱钩时,是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执行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与其脱钩企业的案件时,也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8号《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财政经费帐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开办单位只能用其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应监督南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河北省工商联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河北省工商联和河北省总商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河北省工商联是党委领导下的具有统战性质的人民团体,列入省编委编制序列,为财政预算拨款单位。而河北省总商会是在省民政厅单独注册的社团法人,经费由会员的会费构成。南开区人民法院将河北省工商联与河北省总商会视为同一个单位,将河北省总商会列为被执行人并扣划其银行存款是错误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应监督该院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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