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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悔拍是否需要支付再次拍卖差价?

摘要1:解读1:(1)我国《拍卖法》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均规定拍卖成交的买受人悔拍的,应当承担第一次拍卖与再行拍卖的差价;(2)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仅规定网络拍卖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款的差价,并未规定悔拍的买受人需要承担保证金之外的全部拍卖差价。因此,对于网络司法拍卖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特殊规定,买受人悔拍仅应在保证金范围内承担拍卖差价,要求悔拍人在保证金之外承担全部拍卖差价缺乏依据。
解读2:另外观点认为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悔拍应当支付再次拍卖差价——(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均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悔拍应当支付再次拍卖差价。

摘要2:【注释1】网络拍卖保证金“多不退少补”处理原则——(1)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网络司法拍中买受人悔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对于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之间差价时悔拍人的违约责任不以保证金为限,应明确保证金“多不退少补”的处理原则。
【注释2】网络拍卖悔拍保证金能否退还?非网络司法拍悔拍保证金能否退还?——(1)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24条规定,网络拍卖悔拍后即使再次拍卖超过前次拍卖价且足额前次被执行人债务及费用,保证金也不予退还(网络拍卖保证金相当于定金);(2)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22条规定,非网络司法拍卖悔拍,如果再次拍卖超过前次拍卖价且足额前次被执行人债务及费用或者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保证金或者剩余保证金应退还悔拍买受人。
【注解】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拍人悔拍而被法院没收的保证金、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11民终158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解答(二)

摘要1:【目录】1.执行法院处置财产的方式?2、执行法院处置财产能否不经过拍卖程序直接予以变卖?3、如何审查认定可能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4.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处理?5.可否不经评估确定起拍价?6.评估报告过期如何处理?7.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占有人拒绝交付标的物应如何处理?8.不动产权证明不齐全的房产能否拍卖?9.已经符合办理产权登记条件的预售登记房屋可否拍卖、变卖?10.组织看样可否附加条件?11.对不可分共有财产如何拍卖?12.如何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3.可否公告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负担?14.税务机关以被执行人存在历史欠税为由阻碍买受人办理标的物成交过户手续,应当如何处理?15.可否接受银行抵押贷款?16.“悔拍”的认定与处理。17.拍卖、变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的,如何处置?

摘要2:【来源于网络未经核实】

(2017)沪0120执4807号;(2019)沪0120执异32号;(2019)沪01执复76号

摘要1:——对悔拍后提起的网拍撤销权异议申请应严格审查
【裁判要旨】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存在以提起撤销权异议形式掩盖悔拍事实的案件。针对此类案件,应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在事实认定上应注重竞买人注意义务和法院披露责任的划分;在法律适用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31条第(1)项,应注重同时符合三项积极要件且不存在两种排除情形,否则不予支持撤销网拍的异议申请。此外,为更好地规范司法网络拍卖,还应从完善保证金制度、改进差价执行制度、构建司法拍卖黑名单制度以及加强网拍优先与悔拍惩戒相结合的法治宣传力度等方面强化悔拍处理机制的完善,确保网拍制度价值的高效实现。
【案号】执行:(2017)沪0120执4807号;执行异议:(2019)沪0120执异32号;执行复议:(2019)沪01执复76号

摘要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浙执复53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浙执复53号
【裁判摘要】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法院发布第一次拍卖公告,因买受人悔拍、暂缓拍卖、执行异议等原因导致重新拍卖的,重新拍卖完成、竞拍成交未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6个月的拍卖合法有效——杭州中院本次拍卖依据的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2018年5月7日-2019年5月6日,此前下城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了对案涉拍卖标的的一拍拍卖公告,该次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未能按期缴纳全部拍卖款,杭州中院将本案提级执行后裁定重新拍卖案涉拍卖标的,并于2019年5月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重新拍卖公告,实际拍卖于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6日进行,下城法院的一拍拍卖公告和杭州中院的重新拍卖公告均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杭州中院重新拍卖的时间也未超过评估结果有效期六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杭州中院本次拍卖无需重新评估。

摘要2:【解读】(1)评估报告有效期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2)2018年5月30日发布第一次拍卖公告及须知;2019年2月15日发布重新一拍公告,定于2019年6月5日拍卖。

【笔记】破产拍卖是否属于司法拍卖?

摘要1:解读:破产财产拍卖不属于司法拍卖。

摘要2:【注解1】(1)破产管理人以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破产财产不属于《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调整范围;(2)买受人悔拍后责任的承担应以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载明内容为准。
【注解2】破产财产拍卖产生税款不属于破产费用,其性质属于破产人所欠税款,列入《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第(二)项清偿。

盈科案例 | 我所律师成功办结疑难复杂典型案件获赠锦旗

摘要1:【摘要】本案系破产管理人以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破产财产,不属于《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调整范围,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法理裁判,买受人悔拍后责任的承担应以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载明内容为准,从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要2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11民终1589号

摘要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拍人悔拍而被法院没收的保证金、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摘要】在本案中,案涉争议的500万元款项系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悔拍的竞拍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及拍卖款,且业已生效的(2014)丽莲执民字第2908号之四民事裁定已将该款项,用于抵充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事实清楚。在此情形下,原判仍认定该款项并不属于标的物拍卖款,不仅与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相冲突,也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之规定,显属有误,应予纠正。关于上诉人对该500万元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问题。经查,案涉争议的500万元款项所指的拍卖标的为被上诉人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开发路××号内的厂房、土地及机器设备,而根据业已生效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9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上诉人仅对前述拍卖标的中的厂房、土地部分的拍卖、变卖等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在前述拍卖标的因进行整体拍卖而无法对上诉人享有优先权部分财产的拍卖款数额进行准确区分的情形下,可依照厂房、土地和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各占总评估价的权重比例,确定上诉人对案涉争议500万元款项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数额,也即上诉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数额为485.95万元(500某97.19%)。

摘要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执监89号

摘要1:【裁判摘要】悔拍没收保证金并补足拍卖差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本案中,西城法院在涉案房屋的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中明确公示了竞买人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赵××应当对该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后再行决定是否参加竞买,现赵××在拍卖成交后未在西城法院指定期间支付价款,致使拍卖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悔拍,西城法院重新拍卖后,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该差价应当由赵××承担。赵××的关于撤销北京二中院(2020)京02执复125号执行裁定、西城法院(2020)京0102执异344号执行裁定、撤销西城法院(2018)京0102执11764号之四执行裁定、请求返还扣除保证金9万元后剩余交纳的房款及不予交纳剩余差价款35万元或继续依法履行拍卖合同的申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案申请执行人熊××书面承诺不再执行赵××剩余35万元的差价款,西城法院未对赵××采取执行措施,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摘要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鲁执复194号

摘要1:【裁判摘要】网络拍卖悔拍应补足拍卖差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本案中,因葛××以7530万元成功竟得案涉拍卖财产后,逾期未支付价款,导致拍卖目的难以实现。日照中院对案涉财产进行重新拍卖,最终以6810万元拍卖成交,因重新拍卖成交的价款比原拍卖成交价款低720万元,葛××所交纳的600万元保证金不足以补足差价,日照中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责令葛××限期补交拍卖差价120万元并无不当。

摘要2

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后又悔拍的,拍卖效力如何认定

摘要1:法律问题: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后又悔拍的,拍卖效力如何认定。
【要旨】执行程序中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的,并不能当然否定拍卖效力。相关法院应当围绕竞买人迟延缴纳部分竞买保证金是否损害当事人、其他竞买人利益,是否明显影响公平竞价及充分竞价等因素综合来判断本案第一次拍卖效力。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是否影响拍卖效力的答复(节录)
【2020年3月31日,(2019)最高法执他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7)鄂执复112号《关于胡某某申请执行复议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后又悔拍的,拍卖的效力如何确定的问题。执行程序中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的,并不能当然否定竞拍资格及拍卖效力。你院应当围绕竞买人迟延缴纳部分竞买保证金是否损害当事人、其他竞买人合法权益,是否明显影响公平竞价及充分竞价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第一次拍卖效力。
……

竞拍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不必然导致拍卖无效——执行程序中,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并不能当然否定竞拍资格及拍卖效力,嗣后以此为由悔拍的,不予支持

摘要1:实务要点:执行程序中,只有在拍卖活动严重违反有关程序规定并损害了当事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情形下才可撤销。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的,并不能当然否定竞拍资格及拍卖效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是否影响拍卖效力的答复》(2020年3月31日 ﹝2019﹞最高法执他5号),见《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后又悔拍的,拍卖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向国慧、王宝道,最高院执行局),载《执行工作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202003/75:46)。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