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情势变更之合同解除权

【笔记】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解除或者变更合同作为抗辩理由提出是否属于审理范围?

摘要1:问题: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解除或变更合同是应当作为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提出还是可以作为抗辩理由提出?
解读:(1)《民法典》第533条第1款规定,情势变更“在合理期限内协商补偿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应当作为诉讼请求而不能作为抗辩理由提出,否则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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