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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基于所有权享有债权能否有优先于普通债权执行分配?

摘要1:解读:(1)《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2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在参与分配案件中对执行款物进行分配时,应当按照先清偿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后清偿普通债权的原则进行;(2)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执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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