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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能否根据调解笔录对债务加入第三人直接强制执行?

摘要1:解读:根据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117还指导性案例确立裁判规则——只要案外第三人债务加入的履行责任在审判程序中写入了调解笔录,法院就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其财产。
【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中债务加入必须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而非直接执行债务加入第三人财产。
【总结】执行法院能否追加债务加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1)执行法院可以变更、追加执行债务加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其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2)但第三人在调解笔录中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可以在其债务承担范围内直接对其强制执行而无须追加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117还指导性案例确立裁判规则)。

摘要2:【注解1】执行中能否直接强制执行程序中债务加入第三人财产?——执行中可以直接强制执行程序中债务加入第三人财产。
(1)执行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
(2)第三人向债权人而未向法院作出债务加入的承诺——视为执行外和解协议,第三人不履行其承诺的,申请执行人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注解2】执行中债务加入与执行担保区别?——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书载明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构成执行担保(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财产而无须追加被执行人)|(1)执行担保以暂缓执行或者变更、解除执行措施为目的,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保证,以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2)执行担保函并无暂缓执行或者变更、解除执行措施的表述或者意思表示,不属于执行担保(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京执复13)。